(二)对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工程结算审查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单项工程在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完成结算审核;500万元至2000万元审核时限为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审核时限为45天;5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为60天。工程总结算在Zui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由于当地政府的要求,很多基层审计机关的结算审计金额即作为Zui终价款结算的依据,在进行结算审计时务必要注意结算审计时限。
(三)对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条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我们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是关键,我们可以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要求被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决算报告,且要求被审单位的财务人员不得调离,直到配合完成决算审计工作为止。
2、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时会涉及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等各个参建单位,牵扯到的人多面广且关系复杂,但归根到底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决算审计的特殊性,使得审计人员往往忽视了自身的执法属性。在审计中尤其要注意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合法等问题。在言行举止、证据收集等方面也要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