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三、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在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要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就需要学习掌握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9个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2、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以下三点:一是在规定中对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决算审计时可直接对照规定中的附表进行核算;二是第八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这一条是决算审计中核算代建费的依据。三是第六条规定“确需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这是我们决算审计中审核业务招待费的一个重要依据。
3、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办法的第六条对决算的编制依据作了详细规定,这也是我们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需要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办法的第十六条对决算的重点审查内容作了规定,决算审计时也是审计机关人员应重点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