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司答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 一辑)
时间:2019-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写说明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 一辑),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
……
2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