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2025年4月第2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湖南不某某休贸易有限公司等6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66家公司涉及广告、劳务、咨询、大药房、医疗器械、餐饮管理、贸易、建材、房地产等行业,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66家公司处以罚款0.1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例如:
长沙悦某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什么叫走逃(失联)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其判定的标准为:(1)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如何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呢?
具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具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
湖南不某某休贸易有限公司等66家公司都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那么会涉嫌什么罪名呢?
公告中,没有明确说明66家公司具体具有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但根据其罚款的金额来看,可能都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家公司中,除了有一家罚款的金额为0.1万元以外,其余65家公司的罚款金额都分别是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这些罚款金额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并不相同。因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是根据其相应税款的倍数来确定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是50%至5倍,骗取出口退税的是1倍至5倍。
如果都是虚开发票的,需要根据虚开的发票类型来确定涉嫌的罪名:虚开普通发票的,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普通发票,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虚开发票罪不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其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