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木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500.00
处罚日期 2025-04-30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2022年8月为股东购买一块价值65,000.00元的手表,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未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罚款
处罚依据 该单位未代扣代缴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序号24第(一)项“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于何时向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规定:“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