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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以下简
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人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基金和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
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现金认购商品 ETF 参照认购普通基金
处理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中
国证监会依据内地法律法规对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信
息披露等行为实施监管,香港证监会依据香港法律对香港互认
基金在香港的投运作行为实施监管
④国债预发行Zui后交易日保证金返还
同利率招标的首次发行国债
93 数量取中签数量,金额轧差确认
核算基金持有港股通证券
产生的证券组合费
4、主要账务处理
(1)采用利率招标的首次发行国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以 T 日为国债招标日,T 日前特定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为
国债预发行交易日
147 按回售比例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的债券投估值或减值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借贷方向
126 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估值或减值确认,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借贷方向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
242 按轧差金额确认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
194 按卖出债券/产支持证券投数量比例结转的利息调整金额确认
26 金额=数量*以股代息价格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要求披露私募证券投基金及其业绩相关信息,披露的基金业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间完整的历史净值、历史规模、投策略、投经理等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
第十九条 单只私募证券投基金投于同一债券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产的10%
(1)买入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包括分销买入,配债
等交易)
①交易日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面值
15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应计利
息
153
152 数量取成交数量,金额按债券/产支持证券投面值进行确认
核算债券或产支持证券
买卖、行权、兑付等交易实
现的差价收益香港1号金融牌照转让与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该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展示私募证券投基金过往业绩,不得将规模小于1000万元、成立期限少于6个月的私募证券投基金过往业绩用作宣传、销售、排名,不得以误导投者为目的选择性展示部分私募证券投基金业绩、私募证券投基金部分运作周期的业绩,不得展示未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业绩,不得对少于6个月周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排名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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