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产品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合格;
二、通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审核。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1.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
2.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注意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标准内容和要素。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决定时限:4个工作日
4.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件审查标准: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名称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材料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样品1件
5.产品材料及配方
6.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7.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8.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9.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10.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11.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
12.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