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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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1. 法律依据

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认可成员国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后主张优先权。

依据条款: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申请的日期可作为后续其他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日”。

2. 适用条件

主体要求:

申请人需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营业场所。

中国申请人符合条件(中国是公约成员国)。

时间限制:

自申请(优先权日)起 6个月内 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提交申请。

超期则丧失优先权,需以实际提交日为准。

3. 优先权的作用

保护在先权益:以申请日对抗马来西亚境内他人在优先权期内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

保留申请顺序:即使马来西亚申请日晚于他人申请,只要优先权日更早,仍可优先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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