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认可成员国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后主张优先权。
依据条款: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申请的日期可作为后续其他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日”。
2. 适用条件主体要求:
申请人需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营业场所。
中国申请人符合条件(中国是公约成员国)。
时间限制:
自申请(优先权日)起 6个月内 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提交申请。
超期则丧失优先权,需以实际提交日为准。
3. 优先权的作用保护在先权益:以申请日对抗马来西亚境内他人在优先权期内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
保留申请顺序:即使马来西亚申请日晚于他人申请,只要优先权日更早,仍可优先获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