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合资公司免费使用专利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协议性质、使用权类型及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综合判断。
一、会计处理核心原则
(一)使用权确认条件
若合资公司通过合作协议获得专利的长期使用权(如独占许可),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定义,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是合资双方的专利通过交叉许可、普通许可等,或者是专利权所有方是类似于特斯拉专利开放而让合资公司无偿使用的,合资公司可以不做会计处理。
(二)计量基础
公允价值入账:若专利使用权是母公司(许可方)作为资本投入或关联方无偿提供,需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同时贷记“资本公积”(视同捐赠)或“实收资本”(若为出资)。
协商作价:若协议未明确公允价值,需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价值。
二、具体会计分录示例
1、作为资本投入(母公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贷:实收资本——母公司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有差额)
2、母公司无偿授权使用(非出资性质)
(1)合资公司确认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母公司视同销售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免税的除外)
三、后续摊销与税务处理
(一)摊销方法
按专利剩余有效期或合同约定受益年限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
贷:累计摊销
(二)税务注意事项
1、增值税
母公司无偿授权可能需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合资公司无偿取得专利许可的,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合资公司无偿取得专利许可的,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答:
需要缴纳,应该子房产交付的次月开始按规定申报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