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流程主要如下:
1. 公告:企业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简易注销公告” 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 20 日。
2. 提交申请:公告期届满后,企业须在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审查与受理: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 办理注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不过,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简易注销流程,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出质等情形的企业,不能办理简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