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构是一家大型的服务型平台 中介平台 授客户委托收购与转让百分之百股权的一家服务型企业
目前授客户委托转让多家私募证券公司含基金业协会备案有的不含基金业协会备案!
目前我公司客户授权我们委托转让多家私募证券牌照多地区私募证券牌照有的含基金业协会备案有的不含!
目前客户授权我们的地区有北京、广东、上海、天津、海南、西藏、甘肃、江西、福建等多地区的私募证券牌照含基金业协会备案,目前都有产品、公司有的有诉讼有的没有诉讼、根据收购方的要求来匹配客户的需求有需要联系!每家的基本情况都不一样、根据收购方的要求来进行匹配合适的资源、我们只是中介
本产品目前都在、不针对任何收购方和转让方 有需要联系!
在美国有关法律中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直接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直接的规定。美国法主要通过判断“私募行为”从而获得“登记豁免”这两项制度设计来规制中国语境下的“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发行的豁免取得,美国法主要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投资人数,投资者资格限制和私募发行方法来判定。在投资人数和投资者资格限制方面,初,美国联邦委员会(SEC)是以收募集人的人数为准。在1935年一份性意见中SEC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向35个以下的人发行证券不构成公开发行,享受登记豁免。但是在1953年,美国联邦高法院审理SEC v. Ralston Purina Co.一案时指出,判断私募发行必须站在证券法立法宗旨的高度。免予注册是“为了促进信息充分披露以保护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