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投资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规范编制依据,统一概(估)算编制办法,提高概(估)算编制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编制规定。
本编制规定及相应定额是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我省农村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主管部门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法人筹措资金和管理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我省农村水利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编制规定及相应定额适用于江西省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的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型灌区≤1.0m3/s、中型灌区≤0.5m3/s、小型灌区的渠道、渠系建筑物和田间工程等末级渠系工程;农村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规模≤10000t/d的农村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三、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四、设计概(估)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保证设计概(估)算文件的编制水平和编制质量;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和水利造价专业人员资质。
五、本编制规定为工程部分的编制规定。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投资的项目划分、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六、本规定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管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