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活动公司”
“不活动公司”,即依据第622章《公司条例》第5条规定完成相关公司决议程序,宣布公司即处于不活动状态,成为“不活动公司”。须要注意的是,公司一旦申请为“不活动公司”,公司就不得进行任何会计交易,直至恢复为不再是“不活动公司为止”。
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的条件
要宣布公司成为“不活动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财政年度内(自公司成立之日或规定的任何日期起)没有进行任何会计交易
(2)申请时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
(3)申请时已经完全履行香港公司注册处的义务:包括提交周年申报表、提交年检费用以及没有欠缴的罚款
(4)申请时已完全履行香港税务局的义务:包括更换商业登记证(BR证书)、缴纳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相关费用包括罚款
(5)须有持有公司*少75%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成为不活动公司(即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的75%)
①召开香港公司股东大会,在会上表决:“该香港公司即将进行休止的行为”
②经持有公司*少75%的表决权的成员通过决议同意该决议
③将该决议以书面形式知会该香港公司所有董事
另外,并非所有公司都能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现行规定,以下类型的公司,不能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
(a)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b) 《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2(1)及(2)条所界定的保险人;(由2015年第12号第165条修订)
(c)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
(d) (c)段所述的法团的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I部所指者的有联系实体;
(e)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所界定的核准受托人;
(f) 有属(a)、(b)、(c)、(d) 或(e)段所指者为其附属公司的公司;或
(g) 在紧接有关特别决议通过之前5年内的任何时间曾属(a)、(b)、(c)、(d)、(e)或(f)段所指者的公司。——(过去五年的任何时候,属于上述任何类别公司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