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指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向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般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业务覆盖范围、股东股权、节点城市、经营主体变更等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公司应在公司信息变更30日内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局实施。
当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股东股权发生变化时,或者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节点城市、授权子公司、经营主体等信息拟变更时,或者许可证遗失补办,都需要按时到审批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
依据《电信业务行政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5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
(2)跨地区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认缴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认缴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4)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Zui新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3)一级股东证件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企业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3)新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
(4)新主体的公司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5)新主体的公司联系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客服负责人3个人的身份证和社保证明;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3)授权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4)授权子公司的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5)授权子公司的一级股东证件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企业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报刊遗失声明;
(3)社保证明;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