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涵盖云南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
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借用外债纳入备案管理,规范跨境融资行为。
主体资格
境内企业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地方国有企业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且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备案条件与合规要求合法合规经营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信情况良好。
严禁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资金用途合规
外债资金需聚焦主业,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禁止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
资金用途需与备案登记内容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偿债能力与风险防控
企业需具备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和偿债能力,建立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需提供外债资金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材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备案流程与材料要求线上申报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进行注册和登录,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外债用途、规模、期限、利率等信息。
上传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借款合同或融资协议意向书等。
纸质材料提交
部分情况下,需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指定的政务服务大厅,确保与线上申报内容一致。
审核与反馈
审核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核结果,若申请获得批准,企业将收到《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审核过程中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解释说明。
四、信息报送与持续监管定期报送
企业需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重大事项报告
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
五、政策协同与监管机制协同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责任与违规处置
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置,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