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个人境外投资备案申请的流程如下:
设立境内权益公司:
在申请前,需先设立境内权益公司,并确保其运营时间达标,通常要求运行至少半年或一年以上,以建立一定的财务体量和运营记录。
规划整体架构:
明确投资路径与目的,设计合理的公司架构,为后续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做好规划。
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在海外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公司,如BVI、开曼群岛或香港公司等,用于境外融资与投资。
准备申请材料:
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表》。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证书、股权结构图等。
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性和来源。
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境外投资的目的、计划和预期效果。
其他相关文件:如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等。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的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审核与反馈:
银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信息。审核通过后,银行会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信息。
获取审批结果:
外管局及时审批并反馈结果。若审批通过,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标志着37号文登记顺利完成。若审批不通过,银行会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后续管理:
注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完成37号文登记后,可着手设立WOFE,作为资金返程的通道。
进行境外融资:利用SPV进行境外融资,支持海外项目发展。
变更与注销登记: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或股份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如不再需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应办理注销登记,但需注意先注销境外公司并将境外资金转回境内后再注销37号文。
存量权益登记: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进行存量权益登记,并且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境外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