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显著性:
独创词汇、图形、组合商标可注册(如“Proton”“Maybank”);
通用名称被拒:直接描述商品特性的词汇(如“Fresh”“Smart”)需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需提供市场推广证据)。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需证明商标在马来西亚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识别度(如销售数据、广告记录)。
2. 非冲突性(No Conflict with Existing Rights)与在先商标对比:
相同类别:禁止与已注册商标或公告期商标存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
跨类近似:若可能误导公众(如第9类电子产品与第35类销售服务),可能被驳回。
“混淆可能性”判断:
综合考虑商标相似度、商品关联性、消费者认知(如“Tesco”与“Tesco Extra”可能因关联性被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