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境外投资行为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全流程加急代办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内容: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具体来看,以下几种常见的境外投资行为都需办理备案手续:
新设企业类: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公司,包括在海外其他国家或中国香港等地区成立新公司,且大陆境内的公司作为股东,无论占股多少都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并购企业类:境内企业并购境外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通过取得境外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等方式进行投资的,需进行备案并要出具尽职调查。
返程投资类: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后返程投资等情况,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海外上市架构搭建类:企业为实现海外上市,搭建红筹、VIE 架构等涉及到境外投资的,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例如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该公司,以实现海外上市融资等目的。
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类:若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相关的运营机构、仓库、客服中心等,涉及到对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投资,也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特定行业投资类:包括鼓励类和限制类,鼓励类如基础设施业、产能和设备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领域、农业方面以及参与 “一带一路” 投资的相关项目等;限制类包括房地产业、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会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
此外,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参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在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上,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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