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算法技术需要进行“算法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算法技术需要进行“算法备案”:
深度合成技术: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等生成或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编辑虚拟场景的技术。
个性化推送技术:基于用户画像而进行的内容、商品或服务的个性化推送技术,如短视频、新闻、广告、礼包等推荐服务。
排序精选技术: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版面页面管理技术,如首屏、热搜、精选、榜单、弹窗等。
检索过滤技术:搜索引擎、内容检索、内容干预等服务或行为,如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排序、新闻头条的过滤等。
调度决策技术:应用于各类系统中的调度决策类算法,如物流调度、交通调度等。
法规要求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需要进行互联网算法备案的主体包含: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1.互联网算法备案所需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2、法人、算法技术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3、提供产品及功能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服务形式、访问地址、服务对象等;
4、提供算法信息包括算法类型、算法名称、上线时间、应用领域等;
5、产品涉及到许可资质的需提供许可证,比如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等;
6、提供的所有人员联系方式:法人、算法技术人员、公司联系人员手机号及邮箱、公司固话、传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