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公共场所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4)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5)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6)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的生活条件及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然而,早期建设的城市老旧房屋与日益完善的城市功能相比日趋滞后,已成为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需要改进和加强的薄弱环节,因而急需进行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与加固改造。
房屋安全鉴定类型划分取决于委托方的需求和鉴定的目的,但鉴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时,鉴定人可以根据房屋实际状况调整或改变鉴定类型。
(1)房屋危险性鉴定
(2)房屋应急鉴定
(3)民用建筑可维性鉴定
(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
(5)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6)特殊需求的专项鉴定
各鉴定单位应按所取得资质等级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受理。
镜湖区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要求
资质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体而言,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机构负责人需具备建筑行业十年以上的经验及高 级技术职称,注册资本金需达到200万元,且质量监督机构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等。
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