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
1、优惠政策
(1)国发
〔2011〕4 号文件规定:
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规定: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符合《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3)一些招标项目也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以说拥有这两项证书是企业进行软件生产\服务的基本条件.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目标对象
企业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已开发完成的软件,并得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3、软件企业认定的目标对象
(1)有自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软件专利证书;
(2)有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鉴定证书。
(3)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
(4)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供和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4)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年审计报告或汇算清报告复印件;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证明材料;
(7)企业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情况,《企业人员工资核定表》或社保购买凭证等以作相关证明。
(8)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