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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更新时间:2013-04-19 10:13:12 信息编号:2424781 发布者IP:58.243.38.103 浏览:2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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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治工作。” 

1.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治工作。”

    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治责任制度;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危害申报制度;危害报告与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治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管理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防治责任制?

    企业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Zui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危害严重,不断发生。

3.什么是检查?

    《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检查应填写《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监护档案?

    《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应如何报告?

    根据《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危害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危害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危害分为三类:①一般,发生急性10人以下的;②重大,发生急性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③特大:发生急性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害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危害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危害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①特大和重大,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②一般,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危害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危害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危害发生情况。危害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危害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来自:职业卫生评价www.jbz-test.com

6.发生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危害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①停止导致危害的作业,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危害降到Zui低限度;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③保护现场,保留导致危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⑤按照规定进行报告;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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