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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姜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轻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2-11-19 09:17:34 信息编号:2110833 发布者IP:219.132.58.58 浏览: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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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的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姜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轻判缓刑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接到龚某某的电话称龚某的女朋友杨某某被一男子殴打,于是姜某携带一把水果刀伙同龚某、龚某国、龚某红、龚某林、赖某某、杨某等人到东莞市东城区某某厂对面小店门口寻找殴打杨某某的男子。杨某见被害人王某某经过,称王为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的朋友。姜某等人即要求王某交出殴打杨某的男子,王不从并要离开现场。姜某等人上前将王某某围住,王拿出一支仿shouqiang并正在上膛时,姜等人上前将王按住,姜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将王的腰骶部刺伤。赖某将王某某手中的shouqiang夺走。随后姜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涉案水果刀无法起回。 律师辩护:姜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姜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是致被害人伤残的直接行为人。3、对于王某某所造成的损伤,被告人姜某某表示愿意积极尽力赔偿其损失。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姜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姜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给原告人王某,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姜某从轻处罚。对原告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法院已作准许。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30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长安的刑事律师-熊伟律师,18年刑辩经历,百起成功经典案例!熊伟律师及率领的精英刑辩团队以丰富的实战经验,良好的职业操守,竭诚为您服务! 熊伟律师团队咨询热线:             在线法律咨询QQ号码:2580369061           2532762818 官方网址:http://www.xwls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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