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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举案说法:丈夫交通肇事身亡后,妻子是否继续承担赔偿

更新时间:2013-09-17 20:06:50 信息编号:2046852 发布者IP:61.185.214.30 浏览: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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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刘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 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另一司机兰某严重受伤。兰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3万元。由于剩余损失没有着落,兰某将刘某妻子、刘某父母(已与刘某夫妻分户另过)、刘某的子女(未满10 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陕西律师-西安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王继平律师,男,汉族,48岁,是从业十多年的知名执业律师,中级职称,陕西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民革党员,具有极为丰富的律师从业实践经验,其曾经代理过许多疑难大案,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和社会称赞,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评为先进工作者。律师执业证号:396345.王律师主要提供民事诉讼代理、离婚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主要擅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和谈判业务。代为当事人起草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详细讲解机动车保险理赔手续,代为计算赔偿数额,交涉索赔事宜;参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代为办理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伤残鉴定、重新鉴定、赔偿调解;代理进行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可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咨询电话:.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生之债为侵权之债,因刘某侵权所生之债应为刘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判决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兰某的损失,其妻子没有义务清偿已亡丈夫的个人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购买货车从事运输,所得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刘某夫妻共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死亡后刘某的妻子应当赔偿兰某的损失。 【评析】 陕西律师表示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刘某生前已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刘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 二、刘某开车肇事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开车是一种风险职业,有利益也有风险,刘某在深夜出车由于视线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边坎下,并不是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属于一般过失。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般过失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刘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父母早已与刘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刘某遗产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过失原因造成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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