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有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协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以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2)在中国有住所;(3)拥有中国国籍。
2、 申请方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输或者邮寄办理。
3、 申请书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除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附有关附件:(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委托书;(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x80mm,不小于20mmx20mm;(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4、 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
5、 申请日期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寄国际局。
6、商标国际注册的审核
国际局收到我国商标局寄送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即予以国际注册,并通知该申请指定保护的国家。如果该申请在一定期限(按《协定》指定的为1年;按《议定书》指定的为18个月)内未被指定保护国驳回,则该国际注册的商标即自动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且这种保护与商标直接在该国进行注册所得到的保护相同。但是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协定》为20年;《议定书》为10年)是从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的,因而国际注册具有一定追溯力。
(二)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我国经营者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逐一注册。
1、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经销商或其他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2、如果我国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互惠协议,并且协议规定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
3、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注册所需的有关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