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如何申报出口,租赁期满如何办理进口?
更新时间:2017-06-08 10:30:27 信息编号:5174555 发布者IP:14.221.98.230 浏览:59次-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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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租赁贸易如何申报出口,租赁期满如何办理进口?
以“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租赁期满的货物,按“退运货物”(代码4561)的监管方式免税复运进口,申报时需提交租赁合同等资料。
租赁贸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以租赁方式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从目前海关规定看,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成品,无文件限制其内销或外销,因而从法理看,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当然,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门和海关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其他贸易方式(非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成品之内销、外销问题,具体请咨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