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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律师服务中心|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3-02-27 10:04:29 信息编号:2315424 发布者IP:123.7.52.230 浏览: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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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律师服务中心|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服务|洛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按照现代化管理模式运行的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洛阳新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对面301室,面积150平方米,主任徐要魁,提供刑事犯罪|行政诉讼| 民事基本法|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学生伤害| 医疗事故|普通伤害| 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房产土地| 知识产权|网络纠纷| 电子商务|仲裁公证| 公司商事|金融证券| 国际贸易等律师服务,与《河南法制报》、《洛阳晚报》、《洛阳商报》等媒体保持了良好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更多服务信息详情请咨询: 公司名称: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 服务项目: 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工伤赔偿,民事纠纷,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 洛阳市新区展览路西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对面301室 联系人: 徐要魁 联系电话: 86-0379-65616200 QQ: 174394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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