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办理及填制说明

产品名称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办理及填制说明
公司名称 深圳市骏达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推广部
价格 .00/个
规格参数
公司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沿河路北侧阳光新干线家园C座30楼09室
联系电话 13924584591

产品详情

 我司专业代办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中哥原产地证FORM L,中哥原产地证,全办接单办理——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于2011年6月正式生效,8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中国与中美洲签署的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方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辖区企业出口至哥斯达黎加的产品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哥斯达黎加优惠原产地证书即可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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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需填好一分原产地证格式(我司有格式发给您),不会填写的,也可以提供提单和发票让我司为您填写,我司绿色渠道办理,可查询真伪,贵司可见扫描件付款,详情请您与我司进一步了解咨询!


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注明,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
第五栏: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十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如果第5栏注明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第12栏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六、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申请办理,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后发证书。后发证书第十四栏标记“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七、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原证书日期。
八、证书重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重发证书签发日期和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签发和申请日期。
九、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