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商标的注册流程以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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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国瑞中安集团-全球法规注册 |
价格 | .00/个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厂房一层B座103 |
联系电话 | 13316413068 13316413068 |
商标的构成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 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判断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院的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