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联邦民法第 1491 节第 1 条规定,商标持有权的有效期是自向商标登记局递交国家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的 10 年内。
根据俄联邦民法第 1491 节第 2 条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不限次数地递交 10 年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