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看守所 浩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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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
价格 | 面议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公交站、地铁2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 |
联系电话 | 15607149333 |
监狱的产生是随着时间的变化需要而变化的,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反映着统治者的意志。因此,监狱是社会特有的现象,看守所,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的机器之一,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司法机关监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案犯的处所。清末改革司法,始于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等。所长官秩,总检察厅看守所的从五品,京师地方审判厅的从六品。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正九品。民国沿置,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委任。
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 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1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