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 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医务室)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