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发行渠道有哪些需要多少

产品名称 私募基金发行渠道有哪些需要多少
公司名称 鑫威阳辰企业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价格 .00/个
规格参数 品牌:私募基金牌照保壳
服务地区:全国服务
优势:快速办理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14层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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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次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



中基协此前《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和原清单中均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相关表述,但从未说明判断主要出资人的明确标准。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认定标准从“持股50%以上”到“实际控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此次《2022版清单》对于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中,初次明确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明确主要出资人的范围,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确定“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小股东究竟要把股权比例压低到多少,才能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这对于明确预期,减少登记审核的不确定性,降低登记服务机构执业风险等方面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中基协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2022版清单》其他部分以及其他自律规则中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表述,均可参考此次《2022版清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识别标准。



四、对冲突业务建立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则,并初次建立“冲突业务静默期”规则



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1)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许可;



(3)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但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五、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原清单,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仅需披露其自身存在的相关诚信信息情况,《2022版清单》不仅对需披露的诚信信息内容进行了变更,而且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要求主要由中基协202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存在不良诚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详情见本所2022年5月16日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2022版清单》规定,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私募基金发行渠道有哪些需要多少


(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