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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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价格 | .00/件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置鼎时代中心4幢632室 |
联系电话 | 0571-87911962 17764573265 |
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先开具发票,买方收到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在90天内支付对应款项。朋友由于担心买方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卖方借此推诿付款。此种情况下朋友咨询如何处理?律师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开具发票是一种法定附随义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fuwu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合同附随义务主要是用于辅助主合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完整地履行。开具合同相应金额的发票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财务管理制度而产生的。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jinxian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货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是否开具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如果卖方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时,买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jubao要求处罚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但不应在卖方人主张支付货款时,以买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