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礼品的税会处理

产品名称 春节礼品的税会处理
公司名称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价格 100.00/件
规格参数
公司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置鼎时代中心4幢632室
联系电话 0571-87911962 17764573265

产品详情

春节礼品的税会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送员工
1.自产或委托加工
(1)采购礼品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 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春节礼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6)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2.外购礼品
(1)购进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将外购礼品、购物卡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实际发放购物卡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注: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4)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二)送客户
1.自产或委托加工
同自产或委托加工礼品送员工的会计处理
2.购入春节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购买的是购物卡,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赠送购物卡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送购物卡,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也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代扣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注:在实际业务中,给客户赠送节日礼品因金额较小且为非货币性资产,往往无法代扣个税,而购物卡虽为货币性,但也无法直接代扣个税,所以这部分个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例:甲企业举办周年庆典,参加活动的新老客户均能获得一张面值80元的购物卡,活动指南约定赠品个税由甲企业承担,X-X*20%=80,X=100元,算上代扣的个税20元,相当于赠送了100元。

二、增值税处理
(一)送员工或用于交际应酬
1.自产或委托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如果企业已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此处无税会差异。
2.外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注: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二)送客户或用于交际应酬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将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结:
1.自产和外购礼品送员工的差异:
(1)外购礼品送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
注: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礼品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但礼品对应的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2)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
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产品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产品的再买礼品发放。
2.将礼品送客户与送员工的差异:
送客户:会计上,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他人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送员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如果是自产的礼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