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延续5%!

产品名称 税务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延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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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税务总局明确!

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延续5%!


2022年3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四项税惠政策:《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备受关注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


01小型微利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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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重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原政策具体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各位老板关注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继续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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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0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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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03 物流仓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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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4、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