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 | 加拿大法规SOR/2023-123《电子烟产品报告条例》解读

产品名称 电子烟 | 加拿大法规SOR/2023-123《电子烟产品报告条例》解读
公司名称 深圳市实测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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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202369日由加拿大卫生部颁布,作为《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第7.8章节的附录,电子烟产品报告条例主要讲述电子烟产品制造商必须向卫生部提交的报告要求(包括销售报告以及成分报告),还有规定提交报告的信息形式和方式。该法规在登记日起即生效




适用范围

1.不含雾化物的电子烟部件(包括储油罐、烟弹、产生气溶胶的组件、微处理器的雾化部件、不管有电池或没有电池的电子烟部件等)。

2. 不含雾化物的电子烟设备。
3. 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部件以及雾化物。

4. 还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牌电子烟的组合件。




报告的内容

1. 制造商的名称,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公民地址, 在加拿大的主要营业地。
2. 报告的个人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该个人为制造商以外的实体工作,则该实体的名称,以及该实体主要营业地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地址。

3. 报告的日期,以及撰写报告的个人的证明,证明就其所知和相信报告中的信息是真实和完整的,并且是善意提供的; 报告的日期就销售报告而言,指该报告所涵盖的时间段。




销售报告的提交要求

1.针对制造商在报告涵盖期间销售的每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分类中包含的品牌电子烟产品除外),销售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唯一产品标识符;
(b)电子烟产品的种类;
(c)品牌名称或品牌族名称;
(d)如包装内载有电子烟产品,则包装内载有该电子烟产品的单位数目;
(e)报告中任何额外的品牌元素或任何将电子烟产品与其他电子烟产品区分开来的描述性术语;
(f)就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产品而言,必须包括雾化物质的名称;所载与该雾化物的主要风味物质或者无调味;尼古丁的浓度(如有),以毫克/毫升表示;以毫升为单位的电子烟体积。
2.销售报告必须包含关于制造商在该期间的销售情况和向制造商的退货信息,报告涵盖的每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
3.销售报告必须包含关于制造商在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销售的分类信息。

4.销售报告提交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期间的报告,在该年7月31日或之前提交;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在下一年度的1月31日或之前提交。




成分报告提交要求

1. 成分报告必须包含制造商在加拿大销售的每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的以下信息,包括分类中包含的电子烟产品的品牌,如果该电子烟产品属于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类型。
(a)唯一产品标识符;
(b)品牌名称或品牌家族名称;
(c)报告中任何额外的品牌元素或任何将电子烟产品与其他电子烟产品区分开来的描述性术语;
(d)雾化物质的名称;

(e)下列其中一项:

(i)说明附表规则所列的风味与电子烟物质的主要风味相对应;

(ii)“其他”一词,如果电子烟物质的主要风味与附表中列出的任何风味不相符,或

(iii)“无风味”一词(如适用);和

(f)尼古丁的浓度(如有),以毫克/毫升表示。
2. 成分报告必须包含用于制造电子烟物质的每种成分的以下信息。
(a)其通用名称;
(b)其化学名称(如适用);
(c)由美国化学会化学实验室摘要服务处(如适用)分配的注册编号;
(d)供应商的名称和城市地址;
(e)其在蒸发物质中的浓度,如,按毫克每毫升或毫升每毫升计算,视乎情况而定;
(f)如成分是尼古丁,则须说明尼古丁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或两者的混合。

3. 有关成分的报告必须在制造商首次销售品牌电子烟产品当天或之前提交,产品分类中包含的品牌电子烟产品,该分类产品未包括在之前的成分报告中。




提交的格式要求

1. 报告中的资料必须是英文或法文。

2. 制造商必须使用卫生部制定的表格来提交销售报告和成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