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东莞儿童产品检测中心-16 CFR 1228 测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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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东莞市通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价格 | .00/件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安东路249号恒邦智创云谷11楼1125(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15999863527 |
2017年1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了婴儿吊袋的消费品安全标准。此标准参考并纳入了适用的ASTM自愿标准。CPSC发布了这项直接*终规定,按照ASTM F2907-19修订针对婴儿吊袋的强制标准,并于2020年7月6日起生效。ASTM F2907-19针对婴儿吊袋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旨在减少在正常使用和合理预见的滥用情况下婴儿受到伤害的风险。此标准被编入委员会16 CFR part 1228部分。此规定将ASTM F2907-19纳入并作为强制标准。ASTM F2907-19包括测试方法、标签和说明书资料方面的修订要求。以下是经修订标准的主要变化:1、将婴儿吊袋用于两名使用者(而不是一名使用者)ASTM F2907-19修订了针对双人吊袋的范围、测试、标签和说明书资料。在第1.3节中,其范围涵盖设计为双人吊袋的产品;第6.2节要求对每个约束系统进行测试,考虑到存在一个以上约束系统的可能性;第7.1.5节要求容双人吊袋同时在两个支撑部位进行重量测试;除了第7.2.2节针对单人产品的动态负荷要求之外,第7.2.3节还有针对双人产品的动态负荷要求;除了第7.5.2节针对单人产品的座位区域的测试要求之外,第7.2.3节还有针对双人产品座位区域的测试要求;第8.1.4节要求标签说明每个支撑区域的建议儿童体重,考虑到了超过一名使用者的可能性;第8.3.4节要求根据产品设计,提供一名或两名使用者的正确和错误姿势图示;及在第9.3.9节的说明书资料要求中,单人吊袋保留了“请勿放入一名以上婴儿”的要求,而双人吊袋则采用经修订的说法。2、标称可承载超过现有测试重量(35磅)的婴儿吊袋ASTM F2907-19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要求测试重量为制造商推荐的使用者*大体重或35磅,以较大者为准。第1.3节注明,尽管使用者的一般*大体重为35磅,但制造商可设定更高的重量限值;对于动态负荷测试,第7.2.2节中的试验质量/重量为35磅或制造商建议的*大重量,以较大者为准;以及对于座位区域测试,第7.5.1.3节中的试验质量为35磅或制造商建议的*大重量,以较大者为准。3、几项澄清现有要求的修订,以及不改变实质性要求或影响安全性的编辑修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这些修订可增强双人吊袋的安全性,因为消费者有时会将婴儿吊袋同时用于携带两名婴儿。
2022年8月1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又发布婴儿吊袋安全标准,若在9月19日前CPSC没有收到重大负面评论,则该法规将于2022年11月19日生效。CPSC于2022年6月3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关于修订后的婴儿吊袋安全标准可用的通知,并就标准的修订对标准的安全性的影响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收到任何评论。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更新流程一致,这一法规通过引用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的自愿性标准ASTM F2907-22的方式再次更新了对婴儿吊袋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保留了额外的警告标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