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记账业务必须由记账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记账业务协议书”。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记账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的范围、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