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总部经济奖励政策解读及盘点
产品名称 |
海南三亚总部经济奖励政策解读及盘点 |
公司名称 |
腾博智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
价格 |
.00/个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 1805 |
联系电话 |
17665360161 |
产品详情
海南三亚总部经济奖励政策盘点。为加快三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在三亚设立总部,加强各类总部聚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7日印发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12号),以下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补助200万元。开办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1)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支持,前3年按70%给予奖励支持,后2年按40%给予奖励。(2)经初次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环比增量部分给予60%奖励支持。对认定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4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4000万元—8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8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10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10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对认定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连续2年经营形成的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呈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0%,给予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30%奖励,增量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管、认定为三亚市高层次人才的总部企业人员在前5年中每年根据其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40%给予奖励。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给予租金补贴不超过5年,前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后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5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8%给予补贴,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予以一定比例奖励。对新重点引进对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2)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信息证明、验资报告;(3)总部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以上材料一式叁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作出审核意见上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联席办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