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如何申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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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 |
价格 | .00/个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
联系电话 | 15021594806 |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盛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
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
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佳」
、「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高技术」,「先进科学」等化语
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技术知识和经验的
弱点,以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