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新设立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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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资源的「独占使用权」是否指除特许人同意外,包括商标所有人在内任何第三方均不能在独占地域内使用商标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结合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作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必须具备独占性的原因是基于市场竞争优势的考虑,如果一个品牌被不同的代理人、加盟商拥有甚至再授权,很可能在一定区域内出现重复开店、竞争使用经营资源的现象。因此,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原则上作为省内经营的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是在某一区域的独占性使用权;而跨省经营的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否则就不能排除恶意竞争的可能,也不代表该特许人享有该品牌的特许经营资源属性。

  特许人能在同一城市授权两家无范围限制的分特许人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在同一城市是否可以授权无范围限制的两家以上加盟商,取决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构建和品牌建设计划、规划,《条例》本身没有对此作出任何限制。如果当事人认为特许人不享有商标等经营资源即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可以向特许人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认为在同一区域发展了两家以上同品牌加盟商,可由有权的加盟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同违约或者侵权之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特许人隐瞒了与商业特许经营有关的信息,直接影响到特许经营活动的,不仅可以向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合同解除、撤销等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