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英山系统保温材料检测消防质量第三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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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湖北维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价格 | 3.00/平方米 |
规格参数 | 维施:一式三份 消防:房屋安全性 检测:消防检测鉴定 |
公司地址 | 硚口区 |
联系电话 | 18164061828 |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2018年10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主要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厂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配电与昭明节能工程等。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的人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三)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