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办理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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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办理攻略


进修,或者叫“非本地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旨在鼓励赴港留学并打算留港工作、生活而制定的一种入境政策。申请人通过入读的高校,从而读书签证,并在往后七年内受聘于的企业,满7年后,申请人及其家属均有资格申请居留身份及特区。

硕士进修除了能学识,更有机会全家拿到身份,这也是众多内地朋友热衷去留学的原因之一。很多内地朋友偏爱一年制授课型硕士课程,学时短,修满学分即可拿,前可申请IANG签证延期12个月留港,在港通常性居住7年的条件即可申请。近年来,高校凭借了化的优质教育、融汇中西的文化背景和背靠祖国的区位优势了越来越多内地学生的青睐,进修项目也走入了人们的眼帘。


来港就读入境—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二、申请课程: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

三、具备条件:

1)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经获取录某项课程;

2)申请人不需要透过工作或公币而能够负担其在港的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舍费;
3)大专以上学历


四、香港本地保证人:录取学校或个人。

来港就读入境——延长逗留期限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到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来港就读入境——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来港就读(在本港颁布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他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就读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c)以及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在港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来港就读入境——其他资料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读,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人入境规定(例如:持有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独立核算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


来港就读入境——逗留条件

一般而言,获准以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须受下列逗留条件规限:

(a)只可入读指定的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课程;

(b)以及不得:

(i) 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ii) 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申请资格

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应属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回港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

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在提出申请时,非本地毕业生均须已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其薪酬福利条件亦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有关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c) 以及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逗留条件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可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批准。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读及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永.久居留权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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