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山西运城新设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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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北京襄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价格 | .00/个 |
规格参数 |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6号楼1至2层6-7 |
联系电话 | 13391679056 |
案例:
境内A公司通过其境外B公司,收购境内C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承接C公司所有债务。上述收购款在境外完成交割,没有实际资金入境,A公司为这笔境外融资提供担保,C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类似于撤资。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需要思考的是:
这种架构是否构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ODI或境外再投资?
那么是否需要取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批或备案?
既然境内企业C的境外母公司发生变更,是否意味着FDI的变更?
也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吗?
关于ODI
发改委
关于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条,
“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换言之,境内A公司为该笔业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如果C公司的股权收购,涉及敏感类项目,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非敏感类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备案机关也有所区别:管理企业及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向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向注册地的省级发改备案。
知识点:
[核准]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首先要经过发改11号令的核准/备案,其中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的纳入核准管理,核准机构为国家发改委,并且核准范围不于国内企业还包括由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海外投资。11号令中列举了一些敏感项目,并且该敏感行业可由发改委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