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产品名称 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公司名称 上海唐送明清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价格 599.00/次
规格参数 品牌:唐送明清
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商标
闵行:剑川路955号 零号湾
公司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交通大学旁边955号零号湾康博科创大厦10楼1008室
联系电话 15821912843 158219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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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定位
  一、商标注册初审的再审查
  异议再审查,原则上与商标初步审查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初步审查时无法掌握的情况,需要在异议阶段综合考虑异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二、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行《商标法》对异议理由作出区分和限定,使异议制度回归权利救济初衷,以遏制恶意异议等投机行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
  三、社会公众的监督途径
  任何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1.《商标法》第十条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为原则
  1.打击恶意抢注和恶意异议并重。
  2.保护在先权利人和注册申请人并重。
  3.推进商标异议便利化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并重。
 
◎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及问题分析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基本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1.准确有效的商标初审信息。
  异议申请书中的“初步审定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两栏经常有填错的情况。为避免误解,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商标局近期刚刚修改了异议申请书和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将“初步审定号”一栏修改为“商标注册号”。
  2.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书、委托书、初审公告中被异议商标信息一致。
  3.异议申请书是核心的意思表示。
  异议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书式包含了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若没有此意思表示存在,该申请便不可能产生引发异议程序的启动。也就是说,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异议期限的计算方式。
  3.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前不能提出异议。
  (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适格
  《商标法》修改后对异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这一变化是对商标异议程序尤其是商标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作出的一项重大调整。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商标异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异议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不仅要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而且该证明文件应当能初步证明异议人具备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
  (四)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1.严格遵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突破文义解释。
  2.《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是法定异议理由。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上述条款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增设的内容,旨在限制异议范围,明确异议程序定位。该条款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都是封闭列举,当事人不能类推、参照援引《商标法》的其他条款或其他法律来提出异议。对超出该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争议,应由其他程序解决。
(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异议人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对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明确阐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异议申请应当明确相关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类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异议申请中仅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但未对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明确阐述的,不能视为具备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主张理由也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不能仅简单堆砌条款。
  (六)异议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商标异议申请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时)。
  异议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的固定书式,并按要求规范填写。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不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同于身份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对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资格,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主管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文件,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