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锅炉废气排放监测 锅炉废气颗粒物排放检测

产品名称 广州锅炉废气排放监测 锅炉废气颗粒物排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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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废气排放监测

1 锅炉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1 监测点位

      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内燃机)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1.2 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气筒等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锅炉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燃煤

14MW 或 20t/h 及以上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 1、氨 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 或 20t/h 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

燃油

氨 2、林格曼黑度

14MW 或 20t/h 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燃气 3

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 2、林格曼黑度

14MW 或 20t/h 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注 1: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

注 2: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

注 3:仅 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 4:型煤、水煤浆、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 5: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应执行严格的监测频次。

注 6:排气筒废气监测应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2 锅炉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锅炉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 2 锅炉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煤、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

厂界

颗粒物 1

季度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非甲烷总烃

所有燃料

氨罐区周边

氨 2

注 1:未封闭堆场需增加监测频次。周边无敏感点的,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注 2:适用于使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