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消防CCCF认证代办

产品名称 3C认证,消防CCCF认证代办
公司名称 南京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价格 .00/个
规格参数
公司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517室(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15895866799

产品详情

3C认证,消防CCCF认证代办

南京倍晟提供各类消防产品的3C认证包含:消防产品 CCCF 强制性认证新申请,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转强制性CCCF认证,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认证转强制性 CCCF认证,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转强制性 CCCF认证,消防型式检验报告获取,消防新产品技术鉴定.并面向江苏,安徽,合肥,南京,南通,连云港,盐城,镇江,徐州,扬州,宿迁,无锡,苏州,淮安,泰州提供各类消防产品的3CF认证具体细录如下:

  火灾报警产品: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光(声 / 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消防应急照明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线型感温 火灾探测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火警受理设备、119 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火灾防护产品: 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产品、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产品、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品。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给水设备产品、阻火抑爆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1.总 则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认证标志

  8.申诉和投诉

  9.收 费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装备产品认证,包括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认证机构委托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监督检查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能力要求》和附件5《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规定。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监督结论

  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7.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7.3 变形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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