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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CQC认证

更新时间:2020-10-26 13:11:44 信息编号:9942944 发布者IP:120.229.62.226 浏览:411次
供应商
蓝思检测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4
主体名称:
蓝思检测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GCWJE9H
报价
人民币¥88.00元每件
关键词
家具CQC
所在地
松岗山门社区7巷10栋601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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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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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 CQC家具产品安全认证实施规则 (CQC/PDC029-2005)

二. CQC家具产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QC/PDC030-2005)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实施规则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检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国家家具产品质检中心、香港兴利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通则适用于 CQC 开展的家具产品 (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和软体家具)的质量环保认证。

    本实施通则规定了各类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

志的使用、收费、附件等。

    本实施通则应与《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2. 认证模式 :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基本环节有:

    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4.1.1 木家具产品按其使用场合划分申请单元,即:

4.1.1.1 木制居室家具

4.1.1.2 木制餐厨家具

4.1.1.3 木制办公家具

4.1.1.4 木制教学家具

4.1.1.5 木制宾馆家具

4.1.1.6 木制公共场所家具

4.1.1.7 木制实验室家具

4.1.1.8 木制公寓家具

4.1.1.9 其他木制家具

4.1.2 金属 (含钢木结构)家具产品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别划分申请单元 ,即:

4.1.2.1 金属密集移动书架(包括手动和电动)

4.1.2.2 钢制书柜、货柜(包括架)

4.1.2.3 金属(玻璃)餐桌椅(包括茶几)

4.1.2.4 钢制厨房家具

4.1.2.5 金属办公家具(包括屏风)

4.1.2.7 金属公共座椅

4.1.2.8 校用金属公寓家具

4.1.2.9 校用金属教室家具

4.1.2.10 医疗床

4.1.2.11 户外休闲金属家具

4.1.2.12 其他钢制家具

4.1.3 软体家具产品按照其种类划分申请单元,即:

4.1.3.1 床垫

4.1.3.2 沙发

4.1.3.3 其它软体家具

4.1.4 不同生产厂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2 认证申请

4.2.1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工厂审查调查表(开始申请时)

3、 一致性声明

4、 申请人的注册证明

5、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6、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7、 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 (需要时),产品安装图(需要时);

8、 受控部件和材料清单 (见附表1)

9、 附件和原、辅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和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报告(6月内)。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或成套产品)单件产品间的差异说明;

11、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说明;

12、主要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设备清单。

13、ISO9000以及ISO14000证书(如有)

14、工厂环境评价报告或其它合格证明文件(如没有ISO14000证书需提供) 
4.3 型式试验

4.3.1 样品

4.3.1.1 取样方式和对样品的要求

    1)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CQC从该申请认证的单元中,从中选取试验项目具有代表性的单件产品且该样品应能进行家具环保及其性能项目

的检测。 由CQC的派出机构负责到该申请方的制造厂、销售场所,对所选取的单件产品及其部件、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后,样品立即

封存,不许进行任何处理,并按产品出厂销售的要求进行包装。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将该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对该样品负责。 

  

    2)根据需要,申请单元的其他产品需送样进行补充差异检验。

4.3.1.2 抽样数量:

    按照《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 》中规定的抽样数量。

4.3.2 型式试验

4.3.2.1 型式试验使用的标准

    型式试验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4.3.2.2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3 型式试验的检测方法

    型式试验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4 型式试验结果评定

    1)型式试验结果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中产品符合性判定原则进行结果评定。

    2)如果质量指标、材料安全的检测或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出现某个或某几个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申请方对产品进行一次整改。

然后重新进行检测。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已检测过的项目可不必重新进行再检测。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仍判定 该单元所

覆盖产品符合要求。此种情况,应在获证后,两个月之内安排获证后的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

    3)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建议该申请方撤销申请,待半年后,完成产品的全部整改后再重新申请。

4.3.3 型式试验所用时间的限制

    型式试验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因检测项目不合格,申请者需要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在其内)。

4.4 初始工厂检查

4.4.1 初次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由 CQC 派审核员对生产工厂按照《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见13条)条进行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的检查。

    对《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时,应明确认证产品中涉及性能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的附件或原材料,并确定其定期确认检

查的项目和频率。原则上其每种部件或原材料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确认检验,并保存纪录。由供方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的近期(指半年之内)

涵盖上述项目的相关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替代确认检验 (有检测机构补充相关内容) 。

4.4.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单件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通过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未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进行抽样,在生产厂现场或送样到授权检测机构进行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确认其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2)在生产厂的库房,抽查进货检验的记录或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确认附件和原材料的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与申请时提供的附件

和原材料一致。

    3)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所用材质(种)是否与申请资料上所示一致。

    4)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4.4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检查所需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需要时 (考虑抽样的方便),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步进行,或先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后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所需时间根据其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场地为 4--6个人日。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 CQC 承担该类产品认证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由 CQC 的工厂检查处负责对初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合格后,由 CQC 主管主任批准,由 CQC 向申请人颁发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允许申请方在认证产品上粘贴 CQC 的中国质量环保认证标志。

4.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 4.3.3 条执行 。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认证产品抽样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4.6.2 监督的内容

4.6.2.1 由 CQC 根据《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2、4、5、6、7

、8、11、13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择检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同时还应按照《家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表2-1 2-2 2-3)进行核查。

4.6.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根据不同产品,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但3年内必须覆盖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等)随机抽取 , 必要时也可在市场中抽样进行检测。

抽取数量按型式试验的规定执行。

4.6.3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6.4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

4.6.4.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检查。

    如果获证企业在监督审查期间继续向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的认证,可以将初次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4.6.4.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诉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产品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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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监督复查所需的时间

    现场监督复查一般为1~3个人·日。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5.1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程序( CQC/)的规定 。

5.2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CQC 的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CQC/)的规定。

5.3 获证企业应在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附近明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放射性核素的含量。

5.4费用

5.5认证申请费用、证书费、认证标志费按照 CQC/GD.CW01-2003 产品认证收费细则执行。

5.6 获证后监督检查费:为3000元/人日(不包含对抽取样品的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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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电子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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