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房屋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托房屋鉴定公司进行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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